九原区专利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6 08:05:30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包头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对于那些想创建自己的品牌的人来说,应该理解,包头商标注册不是100%成功,并且你想要的品牌名不一定就是你的品牌名,因为没有人能保证他们的想法与其他商标申请人完全不同。你想要的标志必须是独一无二的才能申请注册成功。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先查询商标,避免近似或相同,才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下面,商标注册公司为您介绍商标查询,助你赢在起跑线。
1、在中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截止到2017年5月底,我国商标申请总数已达23842万件,注册商标总数为1547万件,注册商标有效数为13222万件,由简单常用词构成的商标几乎全部被重新使用。被授予商标权。如果不进行查询,则存在很大的被驳回风险。
2、不查询就注册,浪费时间和金钱。如果申请被拒绝,不仅会损失商标注册费,而且会损失早期的品牌推广。再申请成功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商家将直接放弃市场,失去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可能导致新创公司的破产。
3、事前查询,事半功倍。虽然商标查询后不能保证申请100%通过,但可以提前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便于修改和调整自己的商标,避免侵权,降低不必要的品牌推广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商标设计倡导原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依然遭到驳回,许多企业不知道原因,是商标调查结果不准确吗?
事实上,这不能解释商标查询的不准确性,因为商标查询存在几个月的盲目期,即商标申请已被接受,但一段时间内不能被查询。因此,避免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是尽量保持原有商标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选择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也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所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查询工作是一个专职人员的责任。
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2.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看到这个标题,我的一些朋友在想:什么?包头商标注册成功后,不是一切顺利吗?事实上,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正确认识和实施商标的正确使用,有助于企业注册、维护和保护商标,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称为标准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应当一致,或者与被许可人一致;商标标志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志一致;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商标的非标准使用有哪些类型?如前所述,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为非正常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商标使用主体与注册主体不一致。特别是注册主体名称变更后,相应商标未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商标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
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记与注册证书上的标记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不一致、字体不一致以及其他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在服装类中核准但用于餐饮业并标有注册标志的商标,是核准范围以外的典型用途。
三、商标使用不规范有哪些不利影响?没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它很可能会无意中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从而面临诉讼风险。
四、对规范商标使用有何建议?由于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避免非标准使用呢?总之,有以下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商标应当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权利人、地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上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商标变更;商标实际使用变更或者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商标许可证;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商标的证据,防止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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