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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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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14:26

无论是包头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最终的目的都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在商标市场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商标交易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市场,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占有很大的优势。商标是用来区别与其它商品(服务)的标志,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品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识往往是通过一个商标开始,品牌已经成为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商标在企业中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着,它在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企业的商标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是获取商标的两个重要途径,那么处于创业期间的企业该选择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注册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总结商标转让的四大优点,便于您根据企业的发展与需求做出最佳的选择。

商标转让相比商标注册的四大优点:

1、办理时间对比。商标注册是企业或个人按照程序申请一个没有被注册过的商标,而商标转让则是将一个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转到企业或个人名下。从申请时间来说,商标注册的申请时间要比商标转让长很多,由此可见商标转让能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时间成本。在品牌竞争的市场上,时间和机会就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商标转让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2、成功率对比。据中国商标局官网统计,我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于40%,商标注册的要求较为严格,且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因此注册商标的风险较大,商标注册最好交给专业的专业的人事办理。相比而言,商标转让的风险较低,转让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都可以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是经获批的正规商标注册代办服务公司。以多年的代办经验来看,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成功后即可使用该商标,所以并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其成功率将近100%。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要比商标注册高,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加速品牌化进程。

3、商标价值对比。据了解,目前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寓意和口号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难以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过目不忘,而一个品牌的销量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市场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被转让的商标由于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在市场上也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所以转让的商标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更容易进行推广。

4、综合效率对比。新注册的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拿到注册证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申请期间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产品,同时还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支,一旦注册失败将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转让商标是将一个已经存在的商标转到自己名下,这个转让过程相对来说时间较短,且能在已有名气的基础上加速品牌化的过程,降低了注册的风险,加速品牌建设进程。

综上所述,在时间、风险、价值、效益这四个特定环境下,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的有点更为显著。当然,企业还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决定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做出最佳的选择,从而扩大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包头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和合营各方或者合营者承诺出资的资本总额。但你知道超额认购注册资本的风险吗?让我们看看。

一、超额认缴注册资本的风险是什么?1.超额认缴注册资本的主要风险是股东不一定缴足注册资本。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购制。也就是说,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大小和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须在章程中载明。2.因此,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约定。

二、注意认缴公司注册资本

1、订阅时间越长越好。认购金额、认购期限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认购期过长会使合伙人对公司的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确定认购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实收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只能认缴而不能实缴。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同时在认缴的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只承认不支付”会影响公司的诚信;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企业不履行承诺付款的,主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单”向社会公布,甚至写入全国网络“黑名单”。导致“一次违法,处处限行”。

3、不花钱就能注册公司的想法是错误的。”“零元”不能注册,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为了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还需要场地、设备、员工等。一家公司不花钱就不可能经营。注册资本过多的主要风险在于,所有股东不一定都会承担认购义务。如果公司与股东约定的承诺期限较长,无疑有利于公司此时的发展。如果公司在完成认购义务后盈利,任何股东都可以参与年度分红。

包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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