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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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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呢?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9 08:50:35

包头商标注册确认书指的就是申请人和代理公司的合同,因为一旦商标注册信息错误,之前做的很多工作都可能付诸流水。这就是分享确认书的所在,那么商标注册确认书怎么样呢?请看下文:

1、申请人提供商标图样、商标使用商品及商标申请的其他资料并确认,由代理人制作商标申请书;

2、同意商标注册申请报送前申请人发现疑似风险存在稍作的修改,及必要时延期报送、退单不予申报的决定;

3、申请人已知商标注册申请报送后(以邮局邮戳为准),申请人不得更改,否则视作重新申请;

4、商标代理委托书、确认书及合同书上的签章系申请人。

商标查询是指包头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那么商标查询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呢?

1、了解审核标准,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2005年底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近似商标的判断依据。充分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将有助于商标申请人判断商标近似状况,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风险。

2、商标查询中注意跨类别近似问题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问题。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商标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

3、商标查询注意细节关注商标状态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有的商标申请人会发现在同一类别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但这并不意味无法注册商标了。实际上,商标申请人查询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申请失败和已经无效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近似之后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细节查询,页面最下方将会显示这枚商标的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具体信息。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或已经过了有效期,申请人则可重新进行商标申请。

很多人都有一个思维误区:认为拥有了该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该商标的版权,但是事实却是,拥有该商标,却也未必拥有该商标的版权。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其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而言,版权登记是商标的保护伞。如果想要同时拥有商标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做版权登记。

要想弄清商标权和版权之间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关系,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两者究竟是什么。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包头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更全面的商标保护方式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也就是说,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若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

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将原创的图形申请商标的同时进行版权登记,可以保证该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1、商标申请是按类别的进行注册的,相应的保护也是按类别,您的商标暂时还没有做到全类覆盖,那么版权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2、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3、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4、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包头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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