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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和商标名不同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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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和商标名不同有影响吗?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1 08:25:43

创业是很多年轻一代的选择,成立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是很多梦想者的路,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城市,面对众多的商业机会,很多选择在注册公司,但是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很多方面的工作,除去繁琐的准备材料,还要提前准备好各种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确定好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注册公司有很多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每一种组织形式对注册公司的规模、资金和人员等各方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你觉得资金不够用,就可以选择规模小点的公司。在注册公司,还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这种公司需要的资金就明显比前者多了好多,如果你可以承受的起,就可以开这种公司,毕竟这种公司的利润还是比较大的。注册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需求确定,确定好了这个问题,我们离成功进行确定公司注册也就不远了。

想让商标和企业名称一致一直是很多企业的诉求,但实践中却很难实现,Why?今天,小编就为你揭晓答案。导致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同的原因。

原因一:公司名称核准和包头商标注册是两套系统企业名称由省级工商管理局进行核准,一般以“行政区划+企业字号+企业类型”形式组成。由于企业名称一般由各省工商管理局管理,又有“行政区划”的前置区分,所以“跨省重名”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有别。这就造成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字”的情况,所以后来者即使企业名称被核准,但商标依然无法注册。

原因二:公司名称核准比商标注册时间要短想要注册商标,一般都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在商标注册之前。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所以你注册完公司,很可能,商标早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这也是公司名称和商标注册不一致的重要客观因素。客观上来说,商标注册成功率比公司名称核准通过率要低很多。

公司名和商标名不同有影响吗?商标的使用是很灵活的,即使和企业字号不一致也关系不大。而且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同类产品竞争激烈,消费者反而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到产品上,而不再关心生产者是谁。他们只会记住商标,而不是生产商。比如著名的“清风”牌纸品,你知道它的生产者是“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比如我们经常点外卖的餐饮平台“饿了么”,你知道它隶属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吗?消费者很少人会去刻意查看生产者是谁。

而且,多商标策略也是企业惯用的品牌策略之一。通过商标不同,对产品进行划分,让消费者更容易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比如:“金红叶纸业”除了“清风”牌这一通用纸品,还有高档的“唯洁雅”牌和更实惠的“真真”牌。所以,我们不必纠结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不一致。因为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对这两者的一致性并不敏感。只要将商标好好推广,产品一样大卖。

并不是每个公司的名称都适合作为商标,曾经就有一篇文章,介绍一家特别的公司,他们的商标一共有38个字,就是公司的全称。其实这并非是一个好的选择,毕竟公司名称其实不具备很强的代表性,用来当做商标,反而不容易被人记住。商标取名不仅要能够代表企业,同时又要有自己的闪光点,要能够被人记住,易传播,更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否则就会被驳回。

包头商标注册是可以重名的,但前提条件是需要在不同的类别中进行申请,若申请的商标在A类,别人又申请同样的商标在B类,则这两类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若一定要申请A类商标,而A类商标又有相同的名字,可以将要注册的商标设计成不同的样式然后进行查询分析是否构成相似,若相似度很低可以尝试去注册,若相似度很高则不建议注册,商标注册不成功官费是不予退还的。

商标注册是一类一标,同一类别存在在先注册的话,在后注册的讲予驳回;所以,如果你们注册的话,选择注册图标会比较好。

商标注册同名和驰名商标的关系举例说明:

【1】商标注册是要确定具体类别的(共45类),如康师傅是在第30类3009小类下注册,你注册要在30类3001或3002注册奶茶是可以注册,即使名称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2】但如康师傅和百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不限类别的保护,即使你注册的类别与其不相同也会被其提异议、争议,很难注册下来。

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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