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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常见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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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常见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5 08:11:02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几个因素。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几个因素。下面包头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等;

(2)—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等;

(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比如“502”用在黏合剂上;

(4)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类商品上。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5)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宾至如归”、“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

(6)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7)将本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权利要求书应按如下要求撰写:

1、应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使用的科技术语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插图。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尽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先写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再写特征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3、引用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先写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首句;再写特征部分,写·明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要求

1、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5、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6、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持有商标过程中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地址发生变更,那么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商标核准注册后包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办理商标地址变更的步骤:

1、准备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3、到商标局受理大厅,填写《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申请书》,标明变更前后地址情况;

4、提交所有材料并缴纳办理费用;

5、变更申请核准通过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包头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商标转让的办理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的办理。

二、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

(1)准备申请书件;

(2)是自行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件;

(3)是缴纳费用,商标转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每个商标1000元;

(4)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或者代理机构《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并将该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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